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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关于印发《枣庄学院实验室规则》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3-01-27 】

枣 庄 学 院

关于印发《枣庄学院实验室规则》的通知

枣院实字〔2012〕6号

各部门、各单位:

《枣庄学院实验室规则》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九月八日

枣庄学院实验室规则

第一条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及学生,应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毒品、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有关管理规定,自觉执行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对违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因责任原因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和器材者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条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整洁。不得喧哗、吵闹、追逐,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煮食、乱丢杂物。严禁穿拖鞋进入实验室。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应由专人领用保管,固定资产要建立分类明细帐,并做好增减记录,做到帐、物、卡相符,低值易耗品应建立流水帐,每学期要清点一次,记录结存数量。严格遵守实验室领物、借物规定,及时登记。

第四条大型精密设备应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一般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和其他技术资料应由专人保管。

第五条严格遵守仪器设备出借手续,校内单位借用须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校外单位借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收费,应按期收回,严格检查有无损坏。

第六条严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实验教师必须了解本室有关安全知识,下班时检查水、电、煤气的开关和门窗,并督促学生遵守本室安全工作规则,造成事故要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经常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和环境卫生。

第八条主管部门定期检查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修订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九条实验室应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实验室的工作档案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等变动情况都应做为档案内容如实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