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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关于公共选修课开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0-05 】

枣 庄 学 院

关于公共选修课开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

枣院教字〔2006〕6号

公共选修课是指面向全院学生开设的选修课程。为切实做好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设和管理工作,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院教学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公共选修课的开设条件

1.有明确的教学目的、教学要求及较为详细完整的教学大纲,有相应的教材或讲义。

2.主讲教师必须由具备较深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丰富教学经验的讲师及以上职称者(或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担任。

3.公共选修课的开课学时一般在18~36课时之间。

4.每门选修课的选修学生达到一定数量(一般为30人)才能开课,选修学生达不到一定数量的选修课暂不开设。

二、公共选修课的开设程序

1.公共选修课程的开设,由系(部)根据培养目标及所具备的条件提出申请和初步设想,开课教研室与主讲教师于前一学期制定出教学大纲及课程简介,并准备好相应的讲稿,经系主任批准、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

2.教务处经审核通过后列入教学计划,汇总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目录。

3.教务处根据全院教学进程和具体情况,确定各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

4.公共选修课选课程序:

(1)学生根据教务处制定的公共选修课开课目录选课,报系办公室,各系汇总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2)教务处收齐汇总后,根据学生报名人数确定开设课程,于学期结束前编排公共选修课程表,并予以公布。

(3)选修学生根据课程表安排,参加下学期选修学习。

(4)课程结束时,任课教师将考核成绩报教务处教务科。

5.为便于公共选修课的开设和管理,每名学生每学期限选一门公共选修课程,教务处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并根据学生选修情况调剂使用各系的教室,各专业不能在同一时间安排其它课程和活动。

三、公共选修课的教学管理

1.公共选修课的日常教学组织与管理同通修课,任课教师要认真备课、授课、做好课后辅导等工作,并负责记录学生考勤情况。

2.经注册选学公共选修课的学生,必须按时上课、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及其它教学活动。考核成绩合格者,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凡缺课及缺作业1/3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成绩以零分计。未经注册擅自听课并参加考核者,其成绩不予承认。

3.在校期间公共选修课本科专业学生至少修满8学分,专科专业学生至少修满6学分,其中理科学生至少选修人文素质类课程一门,文科学生至少选修科学素质类课程一门。

4.公共选修课所用教材必须严格执行枣庄学院关于教材使用审批的相关程序,以公共选修课教学班为单位,自开课之日起两周内统一到教务处教材科购买,严禁任课教师向学生推销教材。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