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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8-25 】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在全校范围内组织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学校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各学院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落实,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促进学术诚信养成、规范学位论文管理,要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

教务处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督主体。各学院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学院党政联席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对发现的涉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教务处通报,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

三、强化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

学校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举报箱,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的监督举报。学校受理“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为:0632-3785823,监督举报电子邮箱为:zzxysjjxk@163.com,举报箱位于行政楼西门前。

各学院要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单位,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于8月30日17:00前将本学院专项检查总结材料纸质报送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行政楼204室),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zzxysjjxk@163.com。教务处将于8月31日对部分学院进行抽查, 并根据各学院自查和抽查情况形成全校自查报告,于9月1日按要求上报山东省教育厅。

教务处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