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枣院政字〔2012〕186号
为进一步适应社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促进学校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学校本科专业的建设与管理,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专业办学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的基本规律,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和手段现代化,拓宽专业内涵,凸现专业特色,优化专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逐步构建具有时代特征、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专业体系和人才培养结构。专业建设既包括专业设置、结构调整、优化及重点专业建设等,也包含对现有专业的内涵建设。专业建设应着力充实内涵,明确专业定位、指导思想及建设目标,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1.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2.评建结合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建立相应的专业评估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3.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传统老专业要加强改造与提升,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
4.持续推进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制定中长期建设规划,有步骤分阶段逐项落实。
三、专业建设的目标
1.适当增加专业数量。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发展的总体目标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育和申办新专业,优先发展依托学校重点学科的专业,积极发展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应用型专业。
2.建立学科专业融合机制。拓宽专业口径,灵活专业方向,加强通识教育。积极鼓励学科、专业的横向交叉与嫁接,整合不同学科专业的教学内容,构建宽口径、复合型的专业体系。
3.建立竞争机制。对于办学特色鲜明、招生及就业形势好的专业,立项重点建设,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品牌特色专业,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学科设置陈旧,社会需求不大,就业率低下的专业减招或停办。
4.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人才需求规格的变化,不断优化课程体系,更新课程内容,增强人才培养的特色。
四、专业建设的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专业结构调整、专业设置论证、品牌特色专业建设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等。
主任:胡小林
副主任:曾宪明
委员:曹胜强高庆喜李进京颜世昌
刘书银李目海巴岩董业明徐玲韩建侠王兵韩学政
田贵才刘雪静王洪凯赵全科谢旭东李永李鲁祥
李苏徐虹吴明君于瑞华徐明忠盛清银
专业建设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专业建设组织与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刘书银同志兼任。
五、专业建设的组织与管理
1.教务处负责编制学校专业建设规划,组织专业设置、专业建设、专业评估、品牌特色专业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2.各学院负责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专业带头人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3.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制。专业负责人由本专业的专业带头人担任。本科专业负责人属学术性、业务性工作岗位,具体负责本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工作的开展、建设任务的落实等具体工作。
4.加强对专业带头人的培养。通过校外引进、校内培养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专业带头人的培养力度,建设一支数量适宜、质量较高的专业带头人队伍,推动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我校专业建设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5.加强新设专业建设。从专业师资队伍、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并从资金、人员、政策上给与倾斜。
6.积极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紧紧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积极推进教学建设与改革。深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构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课程体系,不断优化教学内容,使课程教学内容充分反映相关领域的新发展、新要求;改革实践教学,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构建学生充分参与和实践的大学课堂;加强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全面提高本科教学质量。
7.实行本科专业评估制度。本科专业评估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按照《枣庄学院关于开展本科专业评估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通过评价、监督、保障和提高专业教学与建设,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与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专业结构调整,引导专业合理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
六、专业建设经费
1.学校依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对新上本科专业、普通本科专业分别资助相应建设经费。
2.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对立项的校级、省级、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予以资助。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