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学 院
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管理办法
枣院政字〔2013〕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以下简称精贵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技部统管的23种精密仪器设备(见附表)。
(二)单价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虽不足10万元,但属于国家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四)单价不足10万元人民币,但属于国外引进的计量、校验标准使用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精密仪器设备的配置要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发展规划,坚持优化配置、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发展特色,按照学科建设与科研、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精密仪器设备严格实行共享管理使用机制。对于地区共享、校内2个(含2个)以上院(系)能共享使用的精密仪器设备,应配备到学校的公共服务平台(如分析测试中心、工程训练中心等);对于不能校内共享使用的精密仪器设备,可以配备到院(系)的公共实验平台(如院系管理的实验教学中心等),供院(系)各相关专业的教学科研共享使用。
第二章计划与购置
第五条凡购置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先提出申请,进行调研论证,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报实验室管理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列入学校财务计划,方可购置。
第六条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由使用单位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后,填写申请报告;对于无翔实的论证报告,使用单位无明确意见及无单位负责人签字的申请报告,实验室管理处不予受理。
第七条精密仪器设备申请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购理由。包括工作任务的必要性、紧迫性等。
(二)共享情况。包括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精密仪器设备要提供原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三)选型论证。包括选购仪器设备的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
(四)安装运行条件。包括场地、环境、辅助设施、维修条件以及技术、管理人员配备等。
(五)投资情况。包括一次性投资及运行消耗,维修费用、技术改造等后续资金的来源及可靠程度。
(六)效益预测。包括仪器设备投人运行后能够产生的教学效益,科研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以及可能担当的风险。
第八条加强购置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凡无审批计划、无经费计划的一律不得购置。购置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变动,必须提出书面报告,并按原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报告书经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学校招标办公室应会同使用部门对所采购的仪器设备进行市场、技术调研,对生产厂家进行考察,货比三家,好中选优,能进行公开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所购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签定合同。合同要对质量要求、技术指标、供货日期、运输安装方式、培训、验收标准、售后服务、结算方式、索赔等重要条款做到明确无误。
第十一条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应严格按照说明书和有关验收制度的要求进行。
第三章使用、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要贯彻“专管共用”、“协作共用”的原则,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还要积极参与和开展校际以及与社会企事业单位间的协作咨询、测试等技术服务。为更充分地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经济效益,所有的大精仪器设备都应按规定在校园网上公布各类信息,以促进设备开放。
第十三条精密仪器设备用于校内教学工作和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收费,用于校内科研项目原则上可适当收取材料费,用于校外等社会服务应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等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四条精密仪器设备应逐台建立使用维修记录,由设备管理人员随时将运行情况、使用时间、使用人、承担任务、故障过程、定期检修或校验情况等如实记录,并定期归人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对精密仪器设备逐台制定《安全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和《管理岗位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并报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实验室管理处应经常检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严禁违章操作和仪器设备带病运行。
第十六条建立完整的精密仪器设备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原始资料:申报表、论证报告书、审批计划单、订货合同及有关来往信函等。
(二)设备的开箱验收单、说明书、合格证、附件清单、随机图纸、外观照片等。
(三)安装调试记录等。
(四)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等管理方面的资料和管理操作人员情况登记表等。
(五)使用过程中的所有记录。
(六)降级、报废、处理的报告、批示等。
第十七条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擅自拆改或解体使用,确需开发新功能或特殊需要而必须改造时,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精密贵重程度和管理权限,经论证后提出报告,由实验室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时,要根据使用记录查找原因及时组织维修,并做好记录。出现较大故障时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写出书面报告,实验室管理处配合国资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设备损坏情况进行论证,提出维修意见。国资处根据维修意见,向学校申请精密仪器设备专项维修经费用,组织维修。凡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实需要报废的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枣庄学院固定资产有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进使用单位加强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促使各类专(兼)职使用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精密仪器设备考核根据《枣庄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人员配备、设备状况、规章制度、档案管理、帐签管理、效益考核、获奖情况等七个方面。对于考核成绩平均优秀的的使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在设备购置、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倾斜。考核成绩平差的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情况由学校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一年以上闲置未用,或使用率太低(年机时少于100小时)的精密仪器设备,学校应对仪器使用部门提出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有关单位查找原因,加强应用,提高使用率。如多次警告仍未改进,应对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经济处罚。该设备应予以调剂、调出处理。
第五章管理人员
第二十三条精密仪器设备应设专人管理,实行专人操作使用制度,只有具有“独立操作资格证”的人员才能操作精密仪器设备,其他工作人员无权使用。
第二十四条精密仪器设备独立操作资格人员须参加大型精密仪器的现场培训及厂家免费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须持培训单位颁发的“培训合格证”经学校认证后颁发“枣庄学院大型仪器操作证”;未参加厂家免费培训的人员,因工作需要使用操作精密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学校组织考核小组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枣庄学院大型仪器操作证”。认证后的大型精密仪器操作人员可优先参加该方面的后续培训及学术会议。
第二十五条精密仪器设备独立操作资格人员应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能熟练操作并能承担一般的保养维修。独立操作资格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动,应做好接替人员的培训并严格交接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3月施行的《枣庄学院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枣院实字[2008] 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国家科技部统管的二十三种大精贵仪器设备.doc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