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主页  |  网站管理  |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教学文件 > 正文

枣庄学院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2-28 】

枣庄学院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管理规定

枣院政字〔2012〕188号

为加强课程建设,规范课程教学过程,提高课程教学质量,支持和鼓励教师开设具有我校特色的新课程,推动本科教学改革,使课程体系更加适应学科专业发展和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开课的条件

新开课是指任课教师第一次上课。新开课教师所讲授课程的范围为已列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或选修课。

1.已通过学校主讲教师资格审批。

2.熟悉拟讲授课程的辅导、答疑和实验等教学环节。

3.全面掌握拟讲授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基本内容,并在接受审核前写出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4.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试讲工作由各学院(教学部)组织实施。各院(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组成人员一般应包括院(部)负责人、教研室负责人和1名校级教学督导员、2名副高以上职称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二、开新课的条件

开设新课程是指教师讲授新的课程。包括两种含义:第一种含义是指教师本人在主讲一门或几门课程之外,开设新的课程;第二种含义是指所开设的课程在本校未开设过。

1.第一种含义开新课的条件:

(1)一般应具备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2)一般应系统地讲授过一门课程,且教学效果良好。

(3)写出所开新课的全部讲授提纲和至少2/3以上的讲稿,剩余1/3讲稿应在开课后三周内完成。

(4)所开新课应有教学大纲及教材。

2.第二种含义开新课的条件

除具备第一种含义中的四个标准和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开新课内容新颖、质量高,内容更新率一般应在60%以上,而不是现有某门课程的简单修改、补充、分解等。

(2)课程内容符合人才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

(3)面向全校开设的选修课,总学时一般不超过36学时(2学分)。

(4)应拟定不少于2人的课程教学团队成员。

三、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审批程序

1.一般在当前学期的前五周进行下一学期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审批备案。

2.面向部分专业开设的新开课和开新课由院(部)审批备案;面向全校的新开课和开新课由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3.任课教师向所在教研室递交书面申请(《枣庄学院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申请表》),并提交所开新课的授课计划及2/3以上讲稿,经教研室研究同意后报所在教学单位。

4.教学单位组织新开课和开新课审核。对于面向部分专业开设的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学单位审核备案后,落实教学任务、安排排课;对面向全校的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学单位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

5.教务处对面向全校开设的新开课和开新课进行审批,对不符合开新课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予以退回;对审批通过的课程进行备案,并通知教学单位落实教学任务,安排开课。

四、课程教学质量管理

1.开设课程的教学单位应加强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学质量管理。各教学单位应在开课学期第四周之前组织对教师的讲稿进行检查,确认其完成情况。在开课学期期中对教师的新开课和开新课组织集中听课、作出讲评和建议。在开课学期期末对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价,并将相关材料存档。

2.教务处根据本规定对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的师资、课程内容、教学质量及管理情况等进行抽查。

3.学校鼓励各院(部)开设具有我校特色的新开课程,并逐步形成我校的办学特色。在本院(部)经费支配调剂范围内,各院(部)可以对新开课程的课酬方面给予适当的倾斜。

4.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枣庄学院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申请表.doc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