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枣院政字〔2012〕162号
为坚持教学常规,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校风,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后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围绕教学工作所列教学事故涉及教学计划、课堂教学、作业、考试、成绩、教材、管理服务、后勤保障等方面。根据事故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发现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教务处报告,经单位和教务处查实后,填写《枣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见附件2),由责任人所在单位依据本办法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教务处。
三、《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要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笼统以集体名义代替。对本单位发生事故故意隐瞒不报的单位负责人,一经发现查实,也将其列为事故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
各类各级教学事故的认定详见《枣庄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见附件1)。三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分管教学副校长审定。二级、一级教学事故以及教学管理职能部门发生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人事处、分管教学副校长核准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三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在本单位内给以通报批评。
2.对二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以全校通报批评,扣发3个月的岗位津贴。
3.对一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以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扣发半年岗位津贴和一学期的绩效津贴。
4.一学年内三级教学事故累计三次者,第三次三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二级教学事故处理;一学年内连续出现两次二级教学事故者,第二次二级教学事故按一次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5.一学期内发生五次以上三级教学事故或二次二级教学事故或一次一级教学事故的院(部),不能参加本年度先进集体评选。
6.凡因教学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视情节轻重由责任人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六、以上事故均归入责任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对责任人课堂教学质量和教学工作质量评估、教学工作评奖、年终工作考核、职称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的依据。
七、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的意见,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诉,必要时由校长办公会议认定。
八、本办法未列出的其它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作相应认定和处理。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枣庄学院教师教学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枣院政字[2005] 9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枣庄学院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doc
2.枣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doc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