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听课制度
枣院教字〔2012〕37号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教学的重要基础环节,课堂教学的效果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为及时了解和解决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学质量、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校教学中心地位,特制定本制度。
一、听课人员
1.校级领导;
2.职能部门领导;
3.各院(部)领导、专业负责人和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等;
4.校、院两级教学督导组成员;
5.全体专任教师。
二、听课时数
1.校级领导:一般每学期至少听课1次;其中分管教学、学生工作的校级领导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2.职能部门:处级干部一般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其中教务处、学生处、教学评估处处级干部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
3.各院(部):处级干部一般每学期至少听课4次,其中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副主任)、专业负责人、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教学秘书、专职辅导员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
4.各级教学督导员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
5.专任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其中,新进教师原则上要进行为期一年(二个学期)的全程跟班听课;新进教师首轮上课,其导师每学期至少听其课8次。
三、听课方式
1.以随机听课(可在教务处和相关学院查询课表)为主;也可参加校(院、部)安排的观摩教学活动;或根据教学管理部门的建议,有针对性地选听某些课程;
2.各院(部)领导可重点听本院(部)、本专业范围内的课程;教研室主任及任课教师主要听同教研室成员的课。
四、听课要求
1.听课人每次听课时间不得少于1课时;
2.听课人员可不预先通知,但应提前5分钟进入听课场所,不早退,不做与听课无关的其他事情。
3.听课过程中,应注意观察教师上课和学生听课的基本情况,教室(实验室)设备和环境情况。
4.听课后,应尽可能与师生交换意见,如实记录教师授课过程并及时填写《枣庄学院听课记录》,并请授课教师在听课记录上签名。
5.在听课中发现值得总结、推广的优秀做法,听课人应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在听课中,发现存在问题较突出,但不宜与任课教师直接反馈时,听课人应将相关情况及时反映至教务处,教务处定期汇总意见并分类转相关单位。
五、听课管理
1.教务处负责印制《枣庄学院听课记录》,并在每学期开学时分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分发至听课人。
2.各院(部)领导负责检查本单位人员的听课情况,听课记录本由各院(部)负责收集、存档,教务处定期组织检查。
3.校领导、职能部门干部听课记录本由各部门统计,并在每学期第18周收齐,交教务处检查、存档。
六、其他
1.各院(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各院(部)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但其听课节数不得少于学校规定数。
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