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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2-28 】

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枣院政字〔2012〕191号

为充分体现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依法治校,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招生部门填发的新生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准假,应于假满之日前报到。无故逾期一周不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报到时,须严格遵循新生报到程序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颁发学生证。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校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经学校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凡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医院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报到注册时须由学生本人持交纳学费收据、学生证等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学生证在加盖学期注册章后方为有效。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学生未经注册,不准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及其他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生因故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延长期间仍应按学期办理注册手续。

达到退学规定的学生,一律不准注册。

第二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课程表上安排的课程及学生办理过选课注册所修读的课程均应进行考试或考查,考核范围一般为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业成绩登记表,并纳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六条各专业、各年级每学期的考试、考查科目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由各学院负责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第七条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五级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格)者,即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允许参加正常补考一次,补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至第三周。补考及格者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补考不及格者可申请毕业前补考。

第八条课程考核成绩是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课外实践情况以及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理解、掌握程度与运用能力的综合评定。课程考核成绩以期末考试、考查成绩为主,可适当参考平时考评成绩,平时考评成绩及所占总评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院长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考核大纲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九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按照指导教师评分占30%,评阅教师评分占30%,答辩小组评分占40%的比例,确定学生的初评成绩,并写出评语,由各教学单位答辩委员会确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最终成绩,按五级制记分。

第十条学生学位课程考试及格但不到70分者,允许重考该门课程以取得更好成绩,重考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第二周至第三周。

第十一条凡缺课达该门课程总学时1/3以上、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工作量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鉴定,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违纪论处:

(一)携带严禁带入考场的物品(通讯设备除外)参加考试;

(二)不按规定时间答卷;

(三)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或故意损毁试卷;

(四)考试开始后,桌内、座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等物品(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书籍、资料除外);

(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考试作弊论处:

(一)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后,翻阅或者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或者其它载体信息(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书籍、资料除外);

(三)抄袭他人试卷或交换试卷;

(四)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五)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六)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

(七)经阅卷教师及学校有关机构认定答案雷同者;

(八)使用其他手段构成作弊事实的。

第十三条对考试违纪者,监考员给予口头警告,若警告无效,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考试作弊者,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凡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鉴定,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毕业前补考时间一般为每年六月份的第一个星期六和星期日,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专业课补考由各学院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主要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写出符合实际表现的鉴定评语。考核等级分为优、良、中、差。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及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升级、跳级与留(降)级

第十六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七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学年结束时以优秀的成绩修完本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同时又以良好的成绩修完了高一年级三分之二的专业课程者,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允许跳级就读,并按规定修读完成其他课程学分。

第十八条学期或学年不及格的课程门数及所取得学分不够留(降)级规定的,允许升级,但不及格课程必须补考。

第十九条一学年累计有五门课程不及格;或经过补考后仍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或一学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本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二者,应予留(降)级。留(降)级期间各项费用由学生自理。

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凡一门课程分为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应按一门课程计。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

(三)教育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各按一门课程计。

(四)取消正常考试资格、无故旷考和考试作弊的课程应计入不及格门数。

(五)学生注册选修的本学年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第二十条留级学生按留入年级的教学计划安排学习,其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以上取得学分的课程,准予免修。学生学有余力,由个人申请,所在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及格取得相应学分的,以后可以免修。

第二十一条学生留(降)级,由学生所在学院行文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请校长会议研究批准。学生自接到留(降)级通知之日起,必须在一周之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四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校医院检查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勤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四)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二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中途不得复学。需要休学的学生,须经学院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在两周之内办理完毕休学离校手续,离校时应将本人学生证件交回教务处,由教务处发给休学证明书。未办理休学离校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三)休学期满,应按学校规定如期到校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因病不能复学者,应回校办理退学手续,否则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持有关证件提前两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报告,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注册手续。

(三)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五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五门以上(含五门)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学生学年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本规定第十九条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二)一学期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含三门)必修课程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六门以上(含六门)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的相应学分达到或超过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

(四)累计两次达到留(降)级条件者;

(五)除应征入伍外,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保留学籍)累计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八)经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九)经学校动员,因病应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十)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十一)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十二)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九条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属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请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之日起,应在一周之内办理完毕退学离校手续。逾期不办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办理规定。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学生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风病患者和患有其它某种严重疾病(包括意外伤残)者,由学生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的善后问题,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因伤致残或发现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学生确有专长,并能提供有关说明其拟转入专业的专长依据,且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学校认为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根据学校发展和社会人才需求等情况,学校决定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未取得学籍者;

(二)跨类别转专业者;

(三)跨录取批次转专业者;

(四)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五)就读两年以上(含两年)者;

(六)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七)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内转专业,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学院正式行文,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向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推荐;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审核同意的,由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请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报送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须凭教务处的批准通知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转学,须在取得有关部门同意批准后,凭有关批准文件,办理转学手续。在山东省内转学的,须经两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和山东省教育厅批准;跨省转学的,还须由两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

(三)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学生转学一般在每学期末办理。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学习,并取得该专业全部规定课程的学分。转专业、转学后,学生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与转入专业同年级或高一年级的通识教育课程学分仍然有效;

(二)其他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有关的学科教育、专业教育课程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载;

(三)学生转入前该年级(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凡未取得学分的须通过自修、重修等形式修完并参加相应的考试,取得相应学分,否则不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学生因转专业、转学后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须向学校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培养费。超出本专业学制年限的,自超出之日起,按本年度新生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七章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七条考勤是学生管理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督促学生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教学活动,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时间保证。考勤的结果是确定学生考试资格和对学生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及奖惩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社会调查、劳动、军训、政治教育等教学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者,一律按旷课论处。

第三十九条学生的考勤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可采取班级辅导员、任课教师督查,学生考勤班长点名清查的办法。各班级应建立学生考勤记录(表)册,由班级辅导员责成考勤班长负责本班级的学生考勤工作,并定期交报学院办公室。任课教师的随堂考勤要定期向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交报。

学生考勤结果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定期向学生公布。

各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学生考勤(表)册的发放、收集、统计、立档、检查工作,并于每月初将上月本学院学生考勤统计表报送教务处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请假,须事先填写请假条,并按下列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一)学生因病请假须有医生诊断证明和校医院的签署意见;因事请假须交验必要证明、证件;

(二)请假一至三天,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教务处长批准;两周以上,由分管校长批准。凡在复习考试期间请假,不论时间长短,均须经教务处批准;

(三)学生请假条须填写一式二份;由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后,交学院办公室一份,请假学生存放备查一份。无请假条或未经有关领导签字批准的,其缺勤时间一律按旷课处理;

(四)学生非因特殊事故,不得请人代办请假、续假或事后补假。续假、补假均须交验有关证明,返校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五)学生请假期满,到校后应到所在学院销假。请假期满未到校或到校后未销假者,其超过日期按旷课论处。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缺勤学时,按下列规定进行统计和计算:

(一)学生缺勤学时的统计,请假者按请假缺勤统计,未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者按旷课统计;

(二)按教学计划规定进行的教学活动,每缺勤(旷课或请假)一节课按一学时计算;

(三)学生迟到或早退三次按缺勤一学时计算;

(四)学生全天缺勤,每缺勤一天按六学时计算,上午为四学时,下午为二学时。

第四十二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因考勤处分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学生考勤结果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学生处备案。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者由学生处负责行文,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并布告全校。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应当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应当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凡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违反学校校规、校纪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时,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学生的德、智、体进行全面鉴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四十六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四十八条凡已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九条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修读了各类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必修课程、限选课程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没有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总学分者;

(三)没有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的最低学分者;

(四)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者;

(五)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或未通过答辩者;

(六)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七)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未满者。

第五十条因第四十九条(一)、(二)、(三)、(四)款中的任意一款而结业者,可在离校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考,重考时须按学校当年规定交纳考试费用,重考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因第四十九条(一)、(二)、(三)、(四)款中的任意一款而结业者,也可申请留校重修、重考,其学费按下一年级学生的学费标准缴纳,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交纳,超过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交纳,经重考后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因第四十九条(五)款而结业者,可重做毕业设计(论文),并随下一级参加答辩,毕业设计(论文)合格并通过答辩后,准予毕业,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因第四十九条(六)款而结业者,也可在结业后一年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业绩的鉴定材料,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可准予毕业,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因第四十九条(七)款而结业者待察看期满,经所在工作单位证明,在工作岗位上,确实表现良好,由学校批准,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可准予毕业,将结业证书换发为毕业证书。

凡由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毕业时间按实际取得毕业资格的时间填写,符合《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一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或毕业时未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课程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五十六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环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枣庄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四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议,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议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生如对复议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议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本规定关于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学籍管理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军事机关和教育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七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枣院政字2006[48]号)文件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