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 庄 学 院
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枣院政字〔2012〕1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本细则中指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我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文学、理学、法学、工学、管理学、历史学、教育学共七类。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按照“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原则搞好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我校学士学位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权限和本细则进行。
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的6月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颁布的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研究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事项。包括审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做出授予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第七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各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含生产实习报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一审核并向校学位委员会报送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时负责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第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审核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审核并汇总学士学位申请材料,整理学士学位档案,上报学士学位材料和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等。
第九条在申请、审核学士学位资格中,若遇有争议的问题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
第十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条件和学术水平要求: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凡本科层次、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各类课程,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和总学分,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一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十条之规定者;
(二)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40分以下,学习其他外语语种的非外语专业学生对应语种的相应等级考试成绩50分以下;外语专业学生所学语种专业四级成绩50分以下;
(三)非计算机技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省计算机统一测试成绩不及格者;
(四)1门(含1门)以上学位课程成绩低于70分者;
(五)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纪律处分者;
(六)经统一测试未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因生理残疾障碍等选修体育保健课者除外);
(七)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八)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因第十一条第(二)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可于毕业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因第十一条第(三)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可于毕业前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合格的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因第十一条第(四)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若有下列情况之一,毕业时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受到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嘉奖和表彰者;
(2)有重大发明创造,或获得省(市)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发明奖者(以证书、文件原件为凭);
(3)独立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或国内学术会议上发表两篇4000字及以上与所学专业有关的学术论文者(必须注明作者真实姓名与作者所在单位);
(4)艺术设计专业的学生在本专业刊物上刊登两件美术或设计作品(广告性质的插页除外),或者在省级及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至少有两件作品参展者(必须注明作者真实姓名与作者所在单位,并有展览组织单位的正式书面证明或证书);
(5)考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者(凭录取通知书原件);
(6)参加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本专业领域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获得全国二等奖及以上、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的奖励者(集体方式参赛必须为排名前五名者);
(7)体育专业学生及高水平运动队成员、体育特招生和其它专业的学生,在校期间代表我校参加国家或省级人民政府主办的运动会获得国家级单项/集体项目(须主力队员)竞赛的冠、亚、季军或获得省级单项/集体项目(须主力队员)竞赛的冠军者。
第十三条仅因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未具备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均作缓授学位处理。从毕业之日起的一年内,若学生参加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或随低年级学生一起参加学位外语、学位计算机考试,成绩达到本细则规定的标准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仅因第十一条第(四)款未具备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作缓授学位处理。可在自毕业之日起的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重考全部有补考、重修记录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在缴纳全部教育培养费用后,重修全部对应有补考、重修记录的课程或教学环节。经重修考核全部合格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仅因第十一条第(七)款未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作缓授学位处理。若在自毕业之日起的一年内获得毕业证书,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凡休学的学生,原学习成绩仍然计入学业成绩,复学后修读其他课程。
第四章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议工作程序:
(一)在毕业前2个月,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学生如实填写《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并根据本细则,逐一认真审核每名本科毕业生的授予资格和条件,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须注明原因)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每名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下列材料:
(1)学院当年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总结;
(2)《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3)毕业生学业成绩总表;
(4)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原件及成绩评定材料(备查);
(5)附符合第十二条者的相关材料原件。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被推荐者逐一复核。复核所依据的材料包括:
(1)第(一)款中各学院上交材料;
(2)当年本科毕业生名单;
(3)自本科毕业生入学以来各学期学业成绩;
(4)自本科毕业生入学以来各学期学生处分、留(降)级名单;
(5)当年本科毕业生外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
(6)当年本科毕业生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
经确认可以授予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因各种原因缓授或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仍按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将每年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报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将第十七条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章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按照有关规定,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以下程序填写并发放。
(一)根据相关规则按不同学院、专业的学生排序编号并记录存档。
(二)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名称、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姓名、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日期等,按上级学位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工整打印《学士学位证书》。
(三)打印完毕的《学士学位证书》在加盖学校钢印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章后方为有效。
(四)为了便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在填写每份《学士学位证书》的同时,填写对应的《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加盖学校印章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章后存入学生档案备查。
(五)《学士学位证书》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负责、辅导员配合发至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本人。
(六)假冒和经涂改的《学士学位证书》一律无效。
第二十一条补授学士学位证书的,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实际批准授予的时间为准填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细则》(枣院政字2006[49]号)文件和《关于〈枣庄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补充规定》(枣院政字2008[65]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