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实验室设置规定
枣院实字〔2012〕1号
高等学校的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高校的基本办学条件之一。为了适应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枣庄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要求,对实验室的设置做以下规定。
一、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
1、实验室设置要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从学校实际情况出发,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2、根据教学、科研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层次的实验室如校级实验教学中心、院管实验室。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要向综合共用方向发展,建立多专业、多学科的公用实验室。
3、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实验室原则上只设学院集中管理的实验室(教学中心),不重复设置实验内容相同的公共课教学实验室。
4、学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必须经学校批准。
二、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实验室必须有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必须有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2、有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学制年限、招生人数、教学科研任务以及人力、物力、财力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人员、设备、房屋、能源、环境要求、经费来源、规划实施进度及采取的重要措施等。
3、具有与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总值应在50万元以上。
4、应具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场地,教学实验室生均使用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5、有相对稳定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一般不少于3人。应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
6、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
三、实验室设置、调整、撤消与合并的申报和审批手续
1、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时,应由二级学院根据学科发展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方案,经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方能筹建。筹建工作结束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正式公布实验室建制。
2、因实验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消或合并实验室,由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及二级学院协商后,提出调整或撤消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3、经批准调整、撤消或合并的实验室,由实验室管理处对其实验用房及仪器设备等进行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及实验室主任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人事处、组织部提出调配意见。
4、正式建制的实验室,长期不能履行第二条所列基本条件者,由实验室管理处会同教务处等部门及二级学院进行核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四、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和经批准筹建的实验室方能申请核定人员编制,核实实验室建设经费和实验维持经费,建立资产账户,按实验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实验室分室,在经费分配以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办理有关业务。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3月施行的《枣庄学院实验室设置规定》(枣院实字[2008]2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