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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0-08 】

枣庄学院优秀教学成果奖管理办法

枣院政字〔2005〕96号

为加强我校的教学工作,激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二条参加优秀教学成果奖申报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即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教学成果的个人和集体(不超过5人)。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予以优先考虑。

(二)优秀教学成果的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三)教学成果必须是学校或以上部门正式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的成果。

(四)所申报成果必须符合教育规律和教育发展、改革、提高的方向,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提高教学质量有较大意义,经过两年或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五)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三条教学成果的评奖,实行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等因素的限制,以其实践效果、理论水平、推广价值为基本依据,采取逐级推荐选拔的方式,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宁缺勿滥。

第四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程序:参加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的个人(或集体)向所在单位提交自己的成果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教务处提交申报材料,由教务处审查后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办法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五条组织与评审

(一)学校成立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评审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三)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对各单位推荐成果的指导思想、成果意义、实际效益、达到水平等做出评价,并投票产生校级优秀教学成果。

(四)评审工作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异议期为两天。如有异议,经核实确系弄虚作假者,立即取消资格,该课题组成员三年之内不允许申请枣庄学院教学课题立项和优秀教学成果评审。

(五)异议由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异议期满后,学校下发文件公布评审结果,为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给予一定奖励,并由学校推荐参加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

第六条院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两个等级,各级标准如下:

一等奖:成果具有独创性,取得突出成绩,对学院教学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

二等奖:成果具有创新因素,取得比较突出成绩,对教学工作有较大促进作用。

第七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据申报情况每1-2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对获得教学成果奖的单位或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九条对获国家级奖励的成果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学院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奖金额的400%;二等奖奖励奖金额的300%;三等奖奖励奖金额的200%。获省部级的成果且我院为第一完成单位、第一完成人,学院按奖励等级和奖金额给予奖励:一等奖奖励奖金额的300%;二等奖奖励奖金额的200%;三等奖奖励奖金额的100%。

第十条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的事迹,记入本人考绩档案。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查明,即予取消获奖名次,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