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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0-08 】

枣庄学院教学计划管理规定(试行)

枣院政字〔2007〕37号

为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机制,切实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首要环节。

第二条教学计划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一经确定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条教学计划是学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的,学院通过教务处结合各类专业的具体情况安排落实。教学计划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二章教学计划的制()订原则

第四条制订教学计划要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拓宽专业,增强适应性,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类高级专业人才。

第五条要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要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强烈的爱国心和社会责任感,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以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本领。

第六条要加强学生的素质教育,增强对学生获取知识、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等能力的培养,使学生通过学习能够构建起可适应终身教育及社会发展变化需要的知识、能力结构和基本素质。

第七条注意教学计划的整体优化,处理好各个教学环节之间的相互关系。立足培养目标,优化课程设置,注意知识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搞好课程之间的衔接,明确各门课程和各个教学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八条通过优化课程体系,改进教学方法,引进现代化教学手段等途径,减少课内学时,加强课外指导,为学生自主学习和独立思考留出足够的时间和空间,使课内和课外、校内和校外的教育活动形成有机的整体。

第九条各专业教学计划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

第三章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专业培养目标、基本要求和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课程设置:按必修课(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实践课设置。

第十二条必要的编制说明与统计数字(主要是对教学计划的构成作一个概括性的说明,并根据要求对计划中的一些教学环节作出统计)。

第十三条各学期时间分配表、课程结构比例、教学计划表。

第四章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十四条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审批同意后,作为教务处文件发至各系。

第十五条各系根据文件的要求,组织各专业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六条各系对本系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订,由系主任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原则上各系应在每年的六月中旬将制(修)订好的教学计划报送教务处。

第十七条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请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经院长审批后的教学计划,即为学院文件生效执行。

第五章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十八条经院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系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或选修计划。

第二十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严格执行,任何教研室、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系和教研室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和协调。

第二十一条各系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教学计划于每学期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拟定下学期教学任务书,分解教学任务,具体落实到各有关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教师,教学任务书确定后经系主任签字并加盖系公章,一份由系自留备查,一份报教务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二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认真填写《任课教师教学档案》,课程结束后将填写完整的《任课教师教学档案》交专业隶属系存档。

第二十三条各系要根据“教学任务书”及时编写“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认真审核教师和学生一学期的教学安排情况。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系的“专业班级学期学时分配表”,经确认各系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组织各系开始排课。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教学计划过程中,凡有漏排、重排课程或随意调动开课顺序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一般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二十七条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必修和限选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教学计划。

第二十八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修订程序,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该专业的完整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己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在开课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等),否则不能作为课程开出。

第三十条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