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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2-12-28 】

枣庄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枣院政字〔2012〕194号

一、总

第一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提供给学生校外实习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习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一般由学校与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应具备开展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审批程序

凡申请建立新的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实事求是地填报《枣庄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附件1)。建立新的实践教学基地采取随报随审的办法,申请表提交教务处后,由教务处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再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格评审;通过合格评审并由学校与有关单位签订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方能成为我校的实践教学基地。

(1)申请相关学院对待建基地初步考查,与基地依托单位初步协商,达成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初步意见,然后填写“枣庄学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申请表”,报学校主管部门(教务处)。

(2)学校考查论证学校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过初审后确定考查论证时间,组织有关人员到基地现场考查论证,主要考查是否符合建立校外基地的条件以及设立基地的必要性;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3)签订协议考查批准后,学校与基地单位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协议;协议书上要就有关合作内容和双方的权力和职责进行明确;协议书一式三份,基地单位和学院各执一份,并报教务处备案一份。

(4)基地挂牌正式签订协议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应标挂我校统一制作的牌匾,相关学院须填写《枣庄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申请表》(附件2),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组织相关人员挂牌。

第五条各学院与共建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各学院在人才培训、课程进修、技术咨询、信息交流、科研合作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提供优先支持。

(二)各学院应与共建单位密切协作,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指导计划,选用专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实习教学。

(三)在实践教学基地教学期间,各学院与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六条各学院应重视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工作,每个专业应建有与招生规模匹配的实践教学基地,原则上每个专业须建立2个以上实践教学基地,以保证实习环节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体制。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学校由教务处统筹管理,负责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的评估工作,协调有关事宜。

第八条各学院依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按照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各学院须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教学与管理队伍,应确定基地责任人,并可在基地所在单位聘任基地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建立以学院专任教师和共建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条实践教学基地责任人及兼职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一)编制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制订工作计划。

(二)安排师生食、宿、行,为基地实习生准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及相关条件。

(三)负责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及教学材料的整理、存档和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一)根据学期教学工作计划,做好实践教学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负责编制基地实习、实训实践教学大纲和指导书。

(三)负责实习、实训期间的现场教学工作,对基本操作技能的讲解、示范和指导,以及学生的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教育。

(五)负责实习、实训期间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四、基地建设评估

第十二条各学院要完善基地建设、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关报表,并建立基地建设和实习、实训工作档案。

第十三条教务处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监督管理。将定期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在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于建设效果不明显且不能承担所承诺的义务的基地,学校将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取消挂牌或撤销基地。

五、附

第十四条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枣庄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doc

2.枣庄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挂牌申请表.doc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