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学院考试工作规范(试行)
枣院政字〔2011〕16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枣庄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习效果的检查与评价,也是检验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试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掌握、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也反映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效果。考试应遵循教考分离、严格保密、独立完成、公平考核、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三条凡属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应进行考试或考查,由任课教师评定成绩,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其他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或考核。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章考试工作的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考试工作在学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具体负责考试管理及业务指导工作。其中,通识教育必修课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管理与实施,其它各类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试,由各学院负责组织与实施,接受学校的监督与检查。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教务处处长、教学评估处处长任副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教务处、教学评估处、各学院、学生处、纪委监察处等部门联合组成,负责对全校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并主持对重大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第七条学校从教学管理部门抽调部分业务干部、骨干教师和教学督导员组成学校考试督察巡视组,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校考试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务分工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全面工作,处理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并接受学校考试督察巡视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组织成立考试监督小组,监督、检举并自觉抵制考试中的违纪、作弊、包庇行为及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第十条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部门和各学院要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有关考试管理的政策和纪律,大力提倡公平竞争、诚信考试,严肃考纪、杜绝作弊。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一条考核方式
1.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2.学校教务处根据每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组织授课学院安排课程考试。
3.学校提倡课程考试改革。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践操作等形式。全校性公共课的考试方式由教务处统一确定,其它课程的考试方式由各学院根据课程情况确定,经院长审定,并在课程考核大纲中加以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命题要求
1.课程考试鼓励推行教考分离。考试命题工作由开课部门负责,严格试题保密制度。试卷密级为机密。命题教师及接触试题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学生泄漏试题;发生泄漏事件,应按学校保密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课程考核应依据考核大纲进行,考核大纲的命题内容和范围要充分体现教学大纲要求,试题的难度要恰当,份量要适中,要重视基本概念、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的考察,体现对学生综合能力与创造性思维能力的要求。
3.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教育必修课和专业主干课任课学院应通过购置、协作和开发等多种方式,逐步建立健全试题库,使命题更客观、规范和公正。
4.凡通识教育必修课、学科教育必修课等量大面广的课程要由课程负责人召集任课教师和同行专家组成课程命题小组,统一命题。其他相同类型的课程也应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5.每门课程命题应提供难易程度和份量相当的A、B试卷两套,任意抽取一套用于正考,另一套备用或用于补考,两套试卷的重复内容不得超过30%。各门课程的考核试卷要求在四年内不重复使用。
6.命题均应给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并填写《枣庄学院试卷审批表》,必要时还需组织试做。所有课程考试试卷均应采用《枣庄学院样卷格式》。
7.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笔试为120分钟,口试至少30分钟。
第四章考务工作
第十三条考试的组织管理
1.考试程序
(1)考生的考试资格审查,由各学院负责,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3次或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工作量者,取消正常考试资格,均不得参加该科目的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计,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
(2)缺考、缓考的管理。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须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提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缓考。缓考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该门课程的补考,按正常考试记录考试成绩。凡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无故缺考者,按旷考处理,必须重修。
(3)考场编排。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全校学生通识教育必修课考试的科目、时间;各学院负责落实本院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课考试的考场及监考教师安排。
(4)考场布置。各学院负责本院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课考试监考安排工作,落实、布置考场。考场布置要实行单人单桌排布,张贴考场号和考生座号,并清理环境,保持考场整洁卫生。英语考试前各学院应安排专人对考场听力信号的效果进行检查,确保考场听力接收效果的连续、清晰。
(5)凭证考试。考生一律凭学生证、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摆放在靠通道的座位上方,以便核查。证件不全者不准参加考试,按无故缺考处理;考试人与考试证件不符者,按作弊处理。
(6)答题要求。考生考试要用非红色钢笔或圆珠笔答题,除涂答题卡和画图之外,不得使用铅笔。采用标准试卷考试的,A型卷(客观题)试题答题填(涂)在特制的答题卡上。
(7)试卷领取与发放。考试前1小时内由各学院负责试卷保密人员领取试卷。监考员在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所监考学院办公室领取试卷及考务用品。
(8)试卷装订与密封。考试结束后,监考员要亲自将试卷收齐,根据试卷封面装订说明的要求,按考场记录中所登录的考生姓名顺序排序用线装订密封试卷。试卷密封后连同考场记录交所监考学院办公室统一编号。
(9)违纪处理。考试违纪的应予口头警告,警告无效者,立即终止其考试,在该考生的成绩栏内及试卷上注明“违纪”字样,由所在学院负责将考场记录在考试结束30分钟内报教务处。
(10)作弊处理。发现考生作弊,立即制止作弊行为,留下证据,在证据上注明该生班级、姓名、学号;在考场记录中说明作弊情况,让作弊考生签字认可情况属实,在该考生的成绩栏内及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由所在学院负责将考场记录在考试结束30分钟内报教务处。
2.监考与巡查
(1)全校通识教育必修课考试科目、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课考试监考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并于考试前4周将本院通识教育必修课、专业课考试安排表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2)监考员的安排,原则上实行任课教师回避制度,一般30人以内的考场选派2名监考员,30-50人的考场选派3名监考员,50人以上的应分成两个考场组织考试。
(3)监考员应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并严格遵守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4)监考员要在每场考试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答题纸。提前15分钟组织考生进场,检查核对考生证件,宣读考场规则。
(5)考试期间,考试的常规管理由教务处总体负责(包括考试的常规巡查、事故处理)。学校考试督察巡视组(办公室设在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各教学管理部门、各学院(教学部)的考试实施过程进行巡视、监督检查和质量监控,重点督查落实《枣庄学院考试工作规范》的执行情况。
(6)学校考试督察巡视人员应按时到达指派考点做好巡视工作。巡视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进入考场,有权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和监考员提出批评,直至令其停止答卷或取消其考试、监考资格。并认真如实填写《枣庄学院考试督察巡视记录表》,于考试结束后交质量管理办公室。
(7)学校考试督察巡视人员的出勤情况和工作质量,由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其考核。
3.考试工作纪律
(1)考试期间,学校、各学院及各部门一律不得安排影响考试工作的会议或其他活动。
(2)凡有考试工作任务者,必须佩带考试工作标志,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期间,不得迟到、早退,不得自行找人代替工作。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须报教务处批准,领导干部须报校长批准。
(3)全校教师均应积极主动地承担监考任务,无故拒绝监考任务者,予以通报批评。
(4)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将编发教务处文件,及时通报全校考试进展情况和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试卷印制与管理
1.试卷印刷
(1)考试试卷、试卷封面纸、考场记录和试卷密封袋按教务处统一格式印制。
(2)试题的印刷、分装、保管、保密工作,专业课由各学院负责,公共课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教务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在试卷印刷过程中要有专人监印,印毕要及时销毁废卷,并在印刷所按考场分装密封,不得将散卷带出印刷所。
(3)试题印好以后要按考场考生人数分装密封,试卷袋封面上应注明考试科目、考试时间、考场地点、考生人数、监考员等。
2.试卷的保密
(1)在命题、试题印刷、装订、分装等过程中,要严格保密,严禁泄题。各学院组织相关人员签定试卷保密责任书,若发现有泄题现象,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试题按考场分装密封,密封后的试卷要有专人保管,在开考前任何人不得开启密封袋,确保试题的安全和保密性,严防试卷泄密事故发生。
(3)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将考场试卷全部收齐,交送各学院考务室,由各学院考试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处理。
第五章课程考试纪律
第十五条考务办公室是当场考试的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应提前1小时到达考务办公室进行开考准备,发放试卷、《枣庄学院考场记录》、《枣庄学院考试巡查记录表》等相关表格,检查监考、主考、巡视人员到位情况,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考试结束,考务办公室人员收集整理违纪作弊材料和巡查记录表。各学院不得提前发放试卷,否则按《枣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监考人员
1.监考应协助考务办公室发放与回收试卷。主监考主要负责试卷及本考场的全面工作;辅监考协助主监考工作,重点负责本考场的组织和纪律。
2.监考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大学英语考试应在开考前40分钟)到达考务办公室,查看所监考的考场信息。确认考场后,主监考领取试卷和《枣庄学院考场记录》,辅监考领取考务用品,并与开考前20分钟一同到达考场。
3.监考人员应对考场进行清理准备,随机编排座位,逐一验证考生考试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组织学生按要求就座。
4.考前10分钟,监考人员宣布考场纪律,督促学生将自带的非考试用品、书籍、书包和通讯工具等放到指定的位置。
5.考前5分钟,发放试卷和草稿纸,同时指导学生填写考试基本信息。
6.主、辅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书、闲谈、使用通讯工具等。不得发出影响考生考试的声音,不得随便离开考场,不得回答学生提出的与答题有关的问题。
7.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主、辅监考人员应依次核对考生证件和试卷上的姓名是否相符(若未填写姓名,应立即督促学生填写)。在收卷时,若发现学生姓名有明显涂改时,应当场要求学生出示证件,重新核对无误后方可离开。若学生已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在《枣庄学院考场记录》中注明,并将试卷抽出报考务办公室。
8.考场上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学生作弊,监考人员应立即终止作弊学生考试,并将作弊学生和收缴的试卷及相关作弊证据交主考,由主考带回考务办公室处理。对学生作弊行为知情不报,或为学生作弊提供帮助者将按《枣庄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9.考试结束后,监考应认真核收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填写《枣庄学院考场记录》随试卷交回考务办公室。
第十七条参考学生
1.由学校统一安排课程或由学生在网上办理正式选课手续并参与修读的学生(申请免修的除外),才有资格参加课程的考试。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3次或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或作业完成量少于2/3,或未完成任课教师指定的阅读书目、实验项目、实践工作量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
2.学生应于考前15分钟持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CET、CCT等考试应持准考证,补考还应持补考通知单)进入考场,并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入座。迟到30分钟以上或无有效证件者,不得参加当场考试。开考30分钟以内,学生不得离开考场。
3.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挥和调动,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得喧哗,不准吸烟等。
4.学生入座后,将证件摆放在靠通道的座位上方,座位上只留下监考人员认可的考试用品,其他个人携带的书籍、书包、复习资料等有关物品应存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通讯工具应处于关闭状态,并放在监考人员指定位置。
5.闭卷考试时,学生不得将书籍、作业本、参考资料、字典、纸张等放在座位上(含自己及周围桌面、抽屉、凳子上),不得自带草稿纸,不得携带有记忆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不得擅自互借计算器等考试用具。
6.学生在答题前,应在试卷规定位置先填写与考生考试有关的基本信息,不得在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信息或标注任何记号。
7.试题不清楚,学生可以举手向监考人员咨询,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答试题。试卷纸或草稿纸不够,学生可以举手请监考人员补发。未经允许,学生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否则视为交卷。如有特殊情况,应报告监考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8.学生应保持试题(卷)、答卷和草稿纸的完整。若有缺损,应立即向监考人员说明原因。
9.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应将试题、答卷和草稿纸整理后反扣在座位上并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
10.考试结束铃声响后,学生应立即终止答题,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清点收卷,在监考人员的指挥下,清理好自己的随身物品,有序、安静地离开考场。
第六章违纪作弊界定和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考场违纪:
1.携带严禁带入考场的物品(通讯设备除外)参加考试;
2.不按规定时间答卷;
3.参加考试不交试卷或故意损毁试卷;
4.考试开始后,桌内、座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书籍、资料除外);
5.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为考场作弊:
1.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2.考试开始后,翻阅或者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者其它载体信息(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书籍、资料除外);
3.抄袭他人试卷或交换试卷;
4.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5.在桌面、身体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
7.经阅卷教师及学校有关机构认定答案雷同者;
8.使用其他手段构成作弊事实的。
第十九条对考试违纪者,监考员给予口头警告,若警告无效,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对考试作弊者,终止其考试,该门课程成绩记为0分,本科生不授予学位,专科生取消专升本资格,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凡因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均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个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成绩达到合格以上者,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七章成绩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条成绩评定
1.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并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2.课程考核可采用笔试(包括闭卷、开卷)、口试、论文、实践操作等形式。考试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和五级制之间的换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制
| 五级制换算为百分制
|
百分制
| 五级制
| 五级制
| 百分制
|
90-100
| 优秀
| 优秀
| 95
|
80-89
| 良好
| 良好
| 85
|
70-79
| 中等
| 中等
| 75
|
60-69
| 及格
| 及格
| 65
|
<60
| 不及格
| 不及格
| 50
|
提倡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实验报告及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记载应有依据,并与试卷一齐归档保存。未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及作业要求者,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初向学生宣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3.期末考试评阅试卷统一按以下要求:
(1)实行流水阅卷;
(2)阅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学生成绩,严禁随意加减分、送人情分;
(3)批阅试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的圆珠笔或钢笔,书写要工整、清晰(签名处也用红色笔填写);
(4)试卷批阅一律使用扣分制。该小题全对的用“√”标出,全错的用“×”,若其中有部分不妥或错误之处用“”、“?”等符号标出,在该小题相应位置用“-”(减号)标注扣分分值,然后在该大题得分栏内给出该大题总得分(填空题、选择题可在做出标记后给出一个总减分,然后在该题得分栏内给出总得分);
(5)阅卷人要在每册第一份试卷签名处签全名,后面的试卷可只签姓或名(阅卷人如有变动,要在变动后的第一份试卷上签全名);
(6)试卷批阅完成后,要在首页得分栏内对应题号下填写各题得分,在成绩栏内填写得分,成绩复核人在复核签字栏下签字,确保卷面成绩统计准确无误;
(7)阅卷或审查过程中发现错误需要改动的,责任人书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枣庄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注明修改课程基本信息,经学院(教学部)主管教学的领导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核,由教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改动学生成绩;
(8)采用撰写课程论文与调查报告等方式考试或考查的试卷,批阅时要写出30字左右的评语,并在论文的错误、不妥或有疑问处相应标注“×”、“”、“?”等符号,然后给出该试卷得分或等级;
(9)严禁将试卷带离学校批改;
(10)登分及复核人员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中的成绩栏并手写签名,相关任课教师做好学生考试情况统计。
4.课程负责人应组织任课教师按教学班进行试卷分析,试卷分析应从考试基本情况(含命题质量、学生解答情况等),以及考试反映出的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进措施,试卷分析表打印并与试卷一同归档。通识教育必修课及卷面成绩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程试卷分析表,应报送一份到教务处归档。
第二十一条成绩记载
1.每门课程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及时在网上提交,成绩录入并校对无误后应打印有效成绩两份,由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签字确认,一份存入任课教师教学材料,一份由任课学院按学年、学期和课程分类归档。
2.学生成绩提交应包含所有学生的成绩,不允许留空白。
3.未按时上网提交学生课程成绩,或提交成绩出现差错的,学校将追究任课教师或课程负责人的教学事故责任。若确因教学安排等原因不能按时提交成绩的,应由授课学院院长签署意见上报教务处。
4.未参加选课也无考试申请的学生参加考试,其成绩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成绩管理
1.各学院教务管理人员应根据权限对学生个人成绩和班级成绩进行查询、统计,并负责打印学生成绩单和学生成绩汇总表。
2.各学院根据网上成绩数据,筛选补考学生名单、进行安排补考、统计学生学分、进行学籍处理。
3.教务处根据教学管理系统数据进行学籍处理审查、数据报表统计等。学院可按年级、专业和班级进行成绩分析。
第二十三条成绩查询及更改
1.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公布时间。任课教师不得提前向学生公布成绩,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教师打听或查阅成绩。全校师生都可通过校园网查询或打印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各种成绩数据。
2.学生可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及时查询自己的考试成绩等情况,不及格课程按学校规定进行补考或重修。对课程成绩有疑问的,学生可在当学期(期末考试可延至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填写《枣庄学院成绩查询申请表》,向教务处或所在学院提出成绩查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开课部门或教务处负责组织课程负责人和阅卷教师对学生成绩进行复查,同时将成绩查询结果及时反馈学生所在学院。
3.成绩查询时发现有误的,由阅卷教师或课程负责人据实更正,经开课部门教学负责人和阅卷教师或课程负责人共同签字,附学生原始试卷复印件报教务处审批后,由任课教师在教务处更正。成绩查询申请表由任课学院和教务处分别存档。
第八章考试资料的存档及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试资料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效果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考试资料的管理是教学档案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支撑材料。各学院应对考试资料及成绩进行规范管理。考试资料保存期为7年(三年制学生应保存6年)。
1.授课学院考试资料归档材料应包括:考核大纲、教学进度表、试卷审批表、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考场记录单、学生成绩登记表、平时成绩及考核办法、成绩分析表等。如该课程有补考的,补考试卷应附在正考试卷之后存放,并附补考学生成绩单。
2.学生成绩单(包括成绩查询后更改的成绩原始资料)由各学院按学年、学期和课程分类管理归档。
3.各学院应按学年、学期和课程上报学生成绩单,通识教育必修课及卷面成绩不及格率超过15%的课程,还应上报试卷分析。
4.教务处全面负责学生成绩管理,应定期下载成绩,制作光盘按学期将成绩的电子数据备份。
5.考试违纪作弊原始资料和处理文件均须保存。
第九章缓考、免修、缺考和补考
第二十五条缓考
1.学生因非主观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的可申请缓考,一般原因为生病、考研冲突等。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初修记载。缓考不及格者须重修。
2.缓考申请应在课程正考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报学院教学院长批准后,由学院教务管理人员负责办理。
第二十六条免修
1.学生对所必修的某门课程已经掌握的,可以申请免修。免修学生可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期末考试成绩即为课程总评成绩。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应当在该门课程开课两周内提出,填写《枣庄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并经学生所在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免修。免修课程不及格不得参加补考,只能重修。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公共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生产实习、认知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七条缺考
无故不参加考试、考前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均视为缺考,缺考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二十八条补考
1.学生当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参加正常补考一次(未参加补考视为放弃)。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2-3周进行,补考课程成绩达60分(学位课程70分)或合格以上者,按60分(学位课程按70分)或合格记入学籍档案。全校性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组织补考,只能重选重考。
2.所有课程的补考都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时间段内进行,未经学校允许,学院不能自行组织。有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时间的,应报教务处审批。
3.补考学生名单由各学院或教务处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筛选,补考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的公共课补考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时间、地点及监考人员并在网上公布,专业课、跨院课的补考由各学院按照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安排进行。
4.补考安排应在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由教务处统一发布通知,教务处或学生所在学院打印补考通知单,加盖教务处印章或学院印章后发给学生。
5.开课学院应及时组织教师评阅补考试卷和成绩上网,并要求在补考后一周内完成。补考课程材料的归档管理与正考相同。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课程表上安排的课程的考试或考查,一律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条《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全省计算机文化基础》、《普通话》等课程的考试,按照有关考试的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课程考试规范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枣庄学院课程考核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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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枣庄学院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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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枣庄学院试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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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枣庄学院样卷格式》略
5.《枣庄学院考试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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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枣庄学院考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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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枣庄学院监考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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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枣庄学院试卷保密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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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枣庄学院考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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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枣庄学院考试督察记录表》(质量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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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枣庄学院考试巡查记录表》(教务处、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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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枣庄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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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枣庄学院成绩查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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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枣庄学院学生免修课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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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枣庄学院学生改修体育理论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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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枣庄学院学生缓考课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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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枣庄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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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